※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9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四条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形式公布,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使用.检验合格后,未有通告的设备,也不能在民用机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条: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由机场所在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七章附则,第一百条: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销售出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使用未经检验检测设备的,或其他不当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将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